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栏目提供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标准最新版本,涵盖环境监测、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等领域的标准文本、技术规范和实施指南,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氨的纳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氨的测定,也适用于恶臭源厂界空气中氨的测定。 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1μg/10ml吸收液。当吸收液总体积为10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黄磷生产废气中气态砷及其化合物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黄磷生产废气中以气态形式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测定。 本方法检出限为1.25μg/ml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

本标准规定了袋式除尘器使用的滤袋框架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由金属材料制成的袋式除尘器用滤袋框架。

本标准适用于降水中5种阳离子(Na+、NH4+、K+、Mg2+、Ca2+)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200 MW 及以上机组配套的烟气治理设施,其他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门窗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符合型材相关要求并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组装、安装的各类塑料门窗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工业废水处理工程中的旋流除砂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气体排放小孔消声器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的排气降噪中使用的高压气体排放小孔消声器。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烷基汞(甲基汞、乙基汞)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质量报告书的总体要求、分类与结构、组织与编制程序、编写提纲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编写年度环境质量报告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150~20000m/h,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污染物的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苯酚、2-氯苯酚、4-氯苯酚、五氯酚、2,4-二氯苯酚、2,6-二氯苯酚、2,4,6-三氯苯酚、2,4,5-三氯苯酚、2,3,4,6-四氯苯酚、4-硝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六种无机阴离子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降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水中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组合聚醚中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硫化物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光气测定。 在无组织排放样品分析中,当采样体积为60L时,光气的检出限为0.02mg/m3,定量测定的浓度范围为0.06~1.Omg/m3。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浊度的浊度计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浊度的测定。方法检出限为0.3NTU。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的原则、方法、内容和要求。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不仅局限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保税区、国家级进出口加工区和省级各类开发区,还包括工业集

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即具体化。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13 种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包括: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甲基丙烯醛、2-丁酮、正丁醛、苯甲醛、戊醛、间甲基苯甲醛和己醛。其他醛酮类化合物经适用性验证也可采用本

本标准适用于大气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中镍及其化合物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微波炉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检验方法、抽样、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2450MHz频带的电磁波进行食品加热且其额定微波的输出在1.5KW及以下,内部附装有电加热装

本标准规定了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的技术要求及计量检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大流量和流量两类孔口流量计。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健康风险评估和土壤、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铅、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农用地土壤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铊的测定。

代替GB/T 16488-1996,被代替HJ 637-2018代替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