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栏目提供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标准最新版本,涵盖环境监测、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等领域的标准文本、技术规范和实施指南,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废水中可溶性钴和总钴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目标,选址方法,选址过程的管理,选址准则和选址过程中需要收集的数据或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本标准不适用于
代替GB7483-1987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石膏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工业生产中的废料石膏-磷石膏和脱硫石膏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石膏产品,但不包括石膏砌块和石膏板。
本标准规定了仪器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固定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浓度的仪器。
本标准规定了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生产设计、应用选型和性能检测。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量程范围应为0.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各类产品,包括致冷剂、发泡剂、抛射剂、清洗溶剂、灭火剂、灭菌剂等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挥发性石油烃(C6~C9)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抑制型离子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测定。当采样体积为20L(标准状态),吸收液体积为50m1时,方法检出限为0.03mg/m3,测定下限为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测定。当采样体积为20L(标准状态),定容体积为10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8mg/m3,测定下限为0.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本标准规定了水中氨氮的蒸馏-中和滴定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测定。 当试样体积为250m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05mg/L(均以N计)。
本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等区域开发以及工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声屏障的声学设计和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等工程,公路、铁路等其他户外场所的声屏障也可参照本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中水、牛奶、羊奶等液体奶类样品和植物、动物甲状腺中碘-131活度浓度的分析。
本标准适用于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硝酸银容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本方法检出限为0.03mg;采样体积为15L时,检出限为2mg/m<上标3>。
本方法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砷(As)、钡(Ba)、铍(Be)、铋(Bi)、镉(Cd)、钴(Co)、铬(Cr)、铜(Cu)、汞(Hg)、锰(Mn)、镍(Ni)、铅(Pb)、锑(Sb)、硒(Se)、铊(
本导则适用于一切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可以与本导则不同,但应加以说明。
代替GB 11894-89
本导则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代替GB/T 15506-1995
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工业(聚氯乙烯)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指标分成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代替HJ/T 193-2005
本标准规定了袋式除尘器用电磁脉冲阀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牌、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袋式除尘器用电磁脉冲阀及与先导阀分离的脉冲阀。
本规范规定了火电厂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火电厂建设项目,主要针对燃煤电厂,其他类型火电厂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的火电厂建设项目,除满足规范要求外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和利用中子注量率和电离辐射作研究或其他目的的核反应堆,主要包括低通量研究反应堆、高通量研究反应堆、脉冲反应堆、材料试验反应堆等。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乙腈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