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技术标准(J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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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110-7-2013 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编制规定(附条文说明)
为适应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编制内容、深度和格式,保证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沿海和内河新建、扩建和改建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的编制。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的编制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编制时,应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并负责统一设计原则、协调设计接口。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
JTS 133-2013 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附条文说明)
为统一水运工程岩土勘察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确保勘察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渠化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等的岩土勘察。水运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勘察。水运工程岩土勘察应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搜集资料、综合应用多种勘察手段,查明和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岩土工程条件和环境特征,为水运工
JTS/T 105-4-2013 绿色港口评价等级标准(附条文说明)
为统一绿色港口评价标准,规范评价行为,提高评价工作水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对港口的绿色评价。绿色港口的评价对象应为生产性码头。评价范围应为码头、码头前沿水域、后方库场、辅助生产区域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的配置与运用,以及港口经营人生产运营行为。绿色港口等级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JTS 110-11-2013 水运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附条文说明)
为统一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高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编 制质量,促进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根据本标准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
JTS 110-6-2013 水运支持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附条文说明)
为适应水运支持系统工程建设的需要,规范水运支持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水运支持系统中的通信、信息、监控、船舶交通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等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港口和航道工程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水运支持系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水运支持系统工程中的土建工程等可参照相关规定。水运支持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JTS 110-10-2012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附条文说明)
为统一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高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以及与之相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本标准用相同序号标示的卷、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不需要填写时应
JTS/T 170-2-2012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附条文说明)
为统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质量,保障港口建设项目投产后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活动,不包括渔港、军港的安全预评价工作。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JTS/T 170-3-2012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规范(附条文说明)
为统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质量,保障港口建设项目投产后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活动,不包括渔港、军港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JTS 181-5-2012 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为统一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疏浚与吹填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疏浚与吹填技术进步,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港口和航道工程疏浚与吹填的设计。人工岛、护滩护岸、海底管沟的开挖与覆盖、吹填造地等类似工程的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JTS 195-3-2012 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总体技术要求(附条文说明)
为明确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的总体技术要求,指导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建设及管理,保障设计和工程质量,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水运支持保障系统中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水运通信系统和水运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水运支持保障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