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汇总GBZ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监护标准,更新职业卫生规范,线上阅览助力企业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及处理。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酚中毒也可参考使用。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械、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授权的医疗机械和医师。本标准也适用于执行本标准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和证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部门或单位。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也可参照执行。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事故照射、应急照射后受到大剂量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医疗照射以及核战争等情况下受照后引起急性放射病者,也可参照此标准进行诊断和处理。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事故时,对工作人员应急照射的剂量控制、公众采取应急防护对策的干预水平、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以及重建正常工作秩序的防护原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事故时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防护。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的项目、方法、评价和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仪表,不适用于非强度测量型仪表和国家标准 GB 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的豁免范围内的检测仪表。
GBZ/T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
本标准推荐了用于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的放射防护检测项目、频率、方法及评价的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γ射线和能量小于或等于10MeV的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及使用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卫生要求和检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油(气)田使用密封型(中子、γ)放射源(以下简称放射源)进行测井及测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