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汇总GBZ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监护标准,更新职业卫生规范,线上阅览助力企业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的诊断总则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引起的心脏病。对非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心脏病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准。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是指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同时或序贯性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损害以至衰竭的临床综合征。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化学物质所引起的急性中毒肾病。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其它有毒物质引起的急性中毒肾病,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森林脑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森林脑炎,非职业性森林脑炎也可对照执行。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与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苯所致白血病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氯甲醚、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焦炉烟气、铬酸盐(制造)所致肺癌的诊断与处理。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核素过量摄入的放射性工作人员诊断和治疗。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核素过量摄入的放射工作人员,非职业性过量摄入放射性核素的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急性放射性肺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肺部受到一次或数天内多次大剂量(≥8Gy)照射,包括辐射事故、造血干细胞移植预处理中的全身照射、核事故与核武器爆炸条件下照射后引起的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和处理;临床肿瘤患者接受放射治疗后引起的放射性肺炎的诊断和处理亦可参照使用。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 X 射线探伤装置和探伤作业场所及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 500kV 以下的工业 X 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 X 射线装置)的生产和使用。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下称“后装放疗”)设备、放射治疗室和实施后装放射治疗的防护要求与设备的检测。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密封γ源后装技术进行近距离放射治疗的实践。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及其使用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要求和检测检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检查行李包的柜式X射线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检查行李包的便携式小型X射线机、大型集装箱安全检查的X射线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