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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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396-1996 地方性氟骨症临床分度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性氟骨症临床分度诊断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性氟骨症的临床诊断。
GB 16410-1996 家用燃气灶具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用燃气灶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其中包括: 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KW(4500Kcal/h)的灶。 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 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
GB 16393-1996 新生儿破伤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儿破伤风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人员对新生儿破伤风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GB 15934-1996 电线组件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一般设备所用的电线组件的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用电线组件(即带有符合GB 11918和GB 11919的工业用插头和连接器的电线组件),也不适用于加长电线组件。
GB 4867-1996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过程中,吸入四氟乙烯、六氟丙烯等单体;二氟一氯甲烷等裂解气、残液气;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聚三氟氯乙烯等氟聚合物热解气所致的急性中毒。 急性有机氟农药中毒及氟醚中毒不属本标准范围之内。
GB 16392-1996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放烧复合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平时核事故或核武器战争条件下的放烧复合伤伤员的诊断和治疗。
GB 16390-1996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与处理。
GB 16389-1996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照射所致骨损伤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包括应急人员),非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骨损伤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
GB 16387-1996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本标准也适用于执行本标准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和证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部门或单位。
GB 16386-1996 放射性肿瘤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肿瘤的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放射性肿瘤是指接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发生的与所受该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联系的恶性肿瘤。 本标准适用于对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放射性肿瘤进行病因学判断,非职业原因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判断,自愿接受医疗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