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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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 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
GB 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管理。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
GB 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
GB 21901-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羽绒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羽绒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羽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GB 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提取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
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GB 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对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