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标准(SL)
水利行业标准(SL)栏目提供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领域行业标准最新版本,涵盖水资源管理、防洪抗旱、水文监测、水土保持等领域的标准文本、技术规范和实施指南,为水利工程建设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1.0.1 为了规范和指导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其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的编制,其他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0.
本标准规定了旱情信息的含义、选取原则、分类依据、旱情信息结构,并给出了旱情信息类型划分和旱情信息范围及归类等有关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水利行业旱情信息管理和相关科研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整体式框架结构岩石直剪仪。其他型式岩石直剪仪的校验方法,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坝高l00m以上,库容5亿m3以上的水库,且根据《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GB 21075)的评价结果,可能诱发5级及以上地震的新建、扩建水库的水库诱发地震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混凝土接缝和裂缝等湿磨细水泥浆材灌浆堵漏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8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并针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
本标准适用实验室电热恒温水浴锅的校验及类似设备的校验。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各种地下洞室的锚喷支护 设计与施工,或由锚喷支护参与组合而成的其他类型的支护设计与施工。采用锚喷支护的边坡、基础和其他建筑物的加固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适用于新的、使用中和修理后的动弹性模数测定仪的校验。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专用混凝土泵的型号与基本参数,技术,安全,试验与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输送水工混凝土的液压活塞式混凝土泵,车载混凝土泵和混凝土泵车的泵送单元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评价等。中小型灌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灌区管理单位应以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基础,按轻重缓急制订分期实施计划;由具有乙级(含)以上资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阿特拉津的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中阿特拉津的测定。当取样量为1000mL时,本方法测定阿特拉津的检出限为16.Ong/L,测定下限为48.Ong/L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水轮发电机励磁系统及其装置的基本技术要求、试验及验收、技术文件等。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MW以下的小型水轮发电机的静止励磁系统和无刷励磁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平原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1、2、3级水闸的安全鉴定。山区、丘陵区泄水闸及平原区的4、5级水闸和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大坝监测仪器集线箱产品的分类、规格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大坝监测仪器中的各种类型传感器信号通道切换的集线箱产品。用于其他
本标准规定了水土保持监测点编码规则和代码格式。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常规监测点代码的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编制。受洪水威胁的企事业单位的自保工程,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可参照本标准编制。
本方法适用于新的、使用中和检修后的坍落度仪的校验。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潜孔式平面闸门的启闭机。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信息化业务流程设计的方法、基本过程和结果的表示。本标准适用于水利信息化业务流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振弦式传感器和差动电阻式传感器装置的钢环式锚索测力计的校验。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水力发电厂、泵站、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降压变电所、水闸,不含抽水蓄能电厂)中的自动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行业各有关单位对大气降水、地表水及地下水等各类水体水质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的设计及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现场安装埋设前的大坝安全监测仪器(传感器)的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测试。用于大坝安全监测的仪器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其他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仪器安装埋设前的检验测试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力发电厂(不含抽水蓄能电站) 、泵站、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力机械、电气一次、电气二次和通信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微灌用筛网过滤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微灌系统中金属壳体或使用水温不超过35℃的塑料壳体筛网过滤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具有自动冲洗功能的过滤器。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建设用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建设用的塔式、门座式、门式、高架门座式起重机。其他机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水库鱼产力评价的内容及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大中型水库鱼产力评价,小型水库及其他类似水体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供水规模不小于200m3/d或设计供水人口不少于2000人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其他规模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