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493-2025 地理标志产品 芦台春酒
标准编号:DB12/T 493-2025
代替以下标准:DB12/T 493-2018
中文名称:地理标志产品 芦台春酒
英文名称: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Lutaichun jiu
发布日期:2025-06-04
实施日期:2025-07-05
提出单位: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归口单位: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批准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人
李继齐、李昂、杨文丽、李梦、杨春望、刘佳佳、赵淑先、杨珍、王会军、童媛、陈哲、刘艳、宋晓芬、张莹
起草单位
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天津卫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北酱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德和检测有限公司、天津芦台春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标准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芦台春酒的保护范围、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芦台春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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